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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醫療券的規限

醫療券可用於 醫療券不可用
  • 在香港註冊並已登記參加計劃的西醫、中醫、牙醫、脊醫、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放射技師、醫務化驗師(輔助醫療業人員及化驗服務須按現行的轉介安排)、註冊名冊第I部分註冊的視光師,以及已登記參加計劃並註冊於政府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認可的相關醫療專業團體的聽力學家、營養師、臨床心理學家和言語治療師所提供的服務;
  • 地區康健中心及地區康健站的服務;及
  •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指定門診/指定的健康服務中心的醫療護理服務(詳情)。

(包括預防性、治療性及復康性的醫療服務)

  • 僱用員工或純粹購買物品,如藥物、眼鏡、海味、個人護理用品、食品或其他醫療用品;
  • 獲政府資助的公共醫療服務(除特別註明外),包括醫院管理局向私營醫療界別購買的公共資助醫療服務(例如普通科門診公私營協作計劃);
  • 住院服務、預先繳費的醫療服務及日間手術程序,例如白內障手術或內窺鏡檢查服務;及
  • 支付尚未登記參加計劃的服務提供者的醫療服務費用。
  • 尚未使用的醫療券金額可保留和累積使用,可保留的年期不限,但每名合資格長者尚未使用的醫療券累積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上限*)。
    (*自2019年6月26日起,醫療券累積金額上限為8,000元。)
  • 為鼓勵長者將醫療券用於不同基層醫療服務,可用於視光服務的醫療券金額已由2019年6月26日起設每兩年2,000元的上限。在2019年已經符合資格使用醫療券(即於1954年或以前出生)的長者,第一個周期由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即第一個周期不足兩年,使用上限依然設爲2,000元);而第二個周期由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餘此類推。1955年或之後出生的人士,有關的周期會在其符合資格使用醫療券該年的1月1日起開始計算。

    除上述規定外,每次使用的醫療券金額不設上限,但醫療券使用者在使用醫療券支付已接受的醫療服務的費用時,所使用的醫療券總額不得超出該項醫療服務所涉及的費用。
  • 醫療券不能提前發放,亦不可兌換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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