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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券使用者

医疗券使用者常见问题及答案

I.合资格人士

答:年满65岁,并持有在人事登记规例 (第177章) 内所指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在入境条例 (第115章) 内所指的有效豁免登记证明书的长者,无论是否永久居民,仍合资格使用医疗券。然而,若该长者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答:是。65岁或以上的本港居民都合乎资格。然而,若该长者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II.涵盖服务

答:医疗券可用于私营(非资助)医护服务。基于避免政府双重补贴的原则,除特别注明外,医疗券不可以用于公营服务或政府直接资助的服务(包括向私营市场购买的公共资助服务)。只要符合此原则,医疗券可用于慈善团体、非牟利机构或其他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答:这视乎社康护士受聘于何种机构,如社康护士由私营机构聘用,合资格人士便可使用医疗券支付此项服务费用,其原则是避免政府双重补贴。

答: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医疗券并不适用于住院服务。

答:可以。若此急症室服务是门诊,不涉及住院服务,原则上是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服务费用。由于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我们希望医疗服务提供者建议他们将医疗券多用于基层医疗服务上。

答:可以。医疗券可用于预防性及治疗性的服务,但不可用来纯粹购买物品,如药物、眼镜、海味、个人护理用品、食品或医疗用品。

答: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为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并不适用于日间手术程序。



III.使用医疗券

答:不是。长者自年满65岁的年度起便可获发并使用医疗券。例如在2023年10月年满65岁的长者可在2023年1月1日起获发并使用医疗券。然而,若该长者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答:这个计划的设计是尽量方便长者,因此长者不须预先登记,合资格的长者在有需要接受医护服务及使用医疗券时,只需向已登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出示有效的身份证,并在亲身接受医护服务后,便可使用医疗券。

答:医疗券使用者或其照顾者可登入医疗券网站 (www.hcv.gov.hk),浏览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

答:不可以。长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正本予医疗服务提供者核实,以防止长者的身份被盗用,保障长者使用医疗券的权利。

答:不可以。长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正本予医疗服务提供者核实,以防止长者的身份被盗用,保障长者使用医疗券的权利。

答:每名长者尚未使用的医疗券金额均可在下年继续使用,未使用的医疗券保留年期不限,但于每年1月1日所累积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年的医疗券累积金额上限。

答:由2019年起,每名合资格长者可用于视光服务的医疗券金额上限为每两年2,000元(下称「配额」)。上述安排是为了让长者灵活使用视光服务的同时,亦可以保留相当医疗券余额以用于其他基层医疗服务。然而,可使用多少医疗券支付视光服务,需视乎长者当时的医疗券余额、剩余的配额,及长者的意愿。 1955年或之后出生的人士,有关的两年期会在其符合资格使用医疗券该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以外,每次接受医疗服务后使用的医疗券金额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该次所获医疗服务的费用。

答:两年期内未用的视光服务配额于有关年期结束时失效,不可累积至下一个两年期。

答:由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余此类推。 1959年或之后出生的人士,有关的两年期将在其符合资格使用医疗券该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答:长者可以在任何已登记参加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诊所使用医疗券。诊所外会贴有医疗券标志医疗券以供識別。

答:只要有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为合资格长者提供医疗服务,合资格长者在亲身接受有关医疗服务后便可使用医疗券。

答:不可以。任何人如利用已离世长者的身份证使用其户口余下的医疗券金额,可能会被控诈骗等罪行及须负上刑事责任。

答: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每次扣除医疗券后,都会发给长者一张「医疗券使用记录」,列明扣取前、已扣取及剩余的医疗券金额。此外,长者的亲友或照顾者可协助长者按此或致电医疗券结存查询热线 (2838 0511) 查询医疗券余额、可用于视光服务的医疗券金额、将于来年一月一日发放至长者户口的医疗券金额,以及预计将于当日因超过累积上限而被取消的医疗券金额。已登记医健通的长者也可利用医健通eHealth手机程式查询上述资料及过去两年的医疗券交易记录。

答:已获监护委员会授予法定权力的监护人可替精神上无认知能力人士在其住宿或同意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等个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获授予法定权力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倘若法定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署署长,该署会安排社工跟进。至于没有决断能力而未有法定监护人的长者,多由亲属或社工在保障长者的利益及福利的前提下,以折衷的方法 (没有正式授权) 协助处理有关事宜。以上安排适用于长者医疗券计划,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向监护人展示「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当中载有他们须同意的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该监护人在阅读上述文件后,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

答:如长者不会读写,可在一名成年人见证下在签名栏画上标记或按指模,以确认明白和同意扣除的医疗券金额。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向见证人展示「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当中载有他们须同意的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该见证人在阅读上述文件后,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

答:可以。见证人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


卫生署医疗券事务科
二零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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