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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

醫療服務提供者常見問題及答案

I. 登記

答: 以下於香港註冊的私營醫護專業人員可登記參加長者醫療券計劃,成為計劃下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西醫、註冊中醫、牙醫、脊醫、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放射技師、醫務化驗師及註冊名冊第I部分註冊的視光師。

註冊於政府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認可的相關醫療專業團體的聽力學家、營養師、臨床心理學家及言語治療師亦可登記參加長者醫療券計劃。

答: 為方便向參與計劃的服務提供者設立使用醫健通(資助)系統的帳戶、派發計劃標誌、服務提供者編號、認證保安編碼器及智能身分證閱讀器等,我們需要為參加這個計劃的服務提供者預先進行登記。

答: 衞生署在收到登記申請表後,大約會在十四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醫療服務提供者有關的初步申請結果。

答: 為方便處理申領醫療券及付還款項會計程序的行政工作,已登記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可設「資料輸入戶口」,授權資料輸入員代為處理資料管理工作。有關設立資料輸入戶口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s://apps.hcv.gov.hk/HCSP/Demo/ZH/serviceprovider.htm)。已登記的醫療服務提供者亦須每天登入醫健通(資助)系統,核對及確認經「資料輸入戶口」所輸入有關開設醫療券戶口及使用醫療券的資料。資料輸入員不需要向衞生署預先登記。

答: 本計劃並非單以診所或醫院名義登記。診所內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要以個別醫護人員身份再加上其醫療機構一同進行登記,而執業地點(例如診所)及指定用作發還醫療券款項的銀行帳戶亦須在登記時列明。



II. 涵蓋服務

答: 醫療券可用於私營(非資助)醫護服務,基於避免政府雙重補貼的原則,除特別註明外,醫療券不可以用於公營服務或政府直接資助的服務(包括向私營市場購買的公共資助服務)。只要符合此原則,醫療券可用於慈善團體、非牟利機構或其他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醫護服務。

答: 醫療券不可用於純粹購買(即並非由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在療程中所提供/處方)物品,例如助聽器或其他醫療用品。但醫療券可用於由醫療服務提供者(包括已登記參與計劃的聽力學家)經看診後,因應長者的健康需要而在其專業執業範圍内處方並提供的治療或服務,及療程中所提供予長者的藥物、醫療用品及醫療設備等;而服務提供者須承擔對長者的專業責任。

答: 這視乎社康護士受聘於何種機構,如社康護士由私營機構聘用,合資格人士便可使用醫療券支付此項服務費用,其原則是避免政府雙重補貼。

答: 不可以。長者醫療券計劃旨在加強對長者的基層醫療服務,所以醫療券並不適用於住院服務。

答: 可以。若此急症室服務是門診,不涉及住院服務,原則上是可以使用醫療券支付服務費用。由於長者醫療券計劃旨在加強對長者的基層醫療服務,我們希望醫療服務提供者可建議長者將醫療券多用於基層醫療服務上。

答: 可以。醫療券可用於在私營門診內提供的預防性及治療性的服務。

答: 不可以。長者醫療券計劃旨在為加強對長者的基層醫療服務,並不適用於日間手術程序。

答: 醫療券是應用於私營醫療「服務」,故不可用來純粹購買物品, 如藥物、眼鏡、個人護理用品、食品、海味或醫療用品。



III. 處理醫療券

答: 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在確認書發出日期的 21天內啟動醫健通(資助)系統內的服務提供者戶口,如戶口沒有於限期內啟動,登記申請便會被視為已被撤銷,醫療服務提供者將需要重新申請登記。

答: 合資格使用醫療券的長者須於親身接受參與計劃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向他們提供的醫療服務後才可使用醫療券支付相關的服務費用。因此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要求長者出示身份證正本並核實其身份,以保障長者使用醫療券的權益。任何人士如利用他人身份證(如一位已離世的長者)以使用其戶口餘下的醫療券,可能會被控詐騙等罪行及須負上刑事責任,而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亦有可能因牽涉其中而須接受調查,甚至負上刑事責任。

答: 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在替長者申報醫療券前,必須先口頭上取得長者同意扣除有關醫療券的金額,再要求長者以電子同意書(或在未能使用智能身份證閱讀器的情況下改用簽署紙本同意書)形式以確認其同意扣除的醫療券金額。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須把「醫療券使用記錄」交給長者,並保存有關紙本同意書(如有的話)以供日後審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答: 如長者的香港身份證插入智能身份證閱讀器後,未能讓系統讀取長者的個人資料以使用醫療券(包括智能身份證閱讀器故障以致無法讀卡),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須以監護人代為給予同意,才可以不使用電子同意書,而改為簽署紙本同意書以確認同意使用醫療券的金額。

答: 長者簽署的同意書須由醫療服務提供者或其相關機構獲發還相關費用的曆年起計,保存至七個完整政府財政年度完結,或有關各方就醫療券計劃的爭議獲得解決或裁定為止(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答: 如長者不會讀寫,可在一名成年人見證下在簽名欄畫上標記或按指模,以確認明白和同意扣除的醫療券金額。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須向見證人展示「見證人/監護人同意轉交個人資料」文件,當中載有他們須同意的條款及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該見證人在閱讀上述文件後,須在同意書內寫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日期及簽署。「見證人/監護人同意轉交個人資料」文件可按此下載。

答: 可以。見證人須在同意書上提供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及日期,並簽署(紙本同意書適用)。

答: 這可能因為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輸入醫健通(資助)系統內的長者資料錯誤。我們建議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應核對所輸入的資料與現存在診所內的長者記錄(例如病歷記錄)是否有偏差。如有需要,亦可聯絡該名長者,以作澄清,然後盡快更正所輸入的長者資料。為避免因人手輸入長者資料可能出現的錯誤,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應盡量使用智能身分證閱讀器並請長者將其香港身分證插進閱讀器,以便醫健通(資助)系統直接讀取所需資料。

答: 請向長者解釋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方可進行使用醫療券手續。

答: 若沒有電腦,醫療服務提供者可用智能電話或任何能以常用的瀏覽器登入醫健通(資助)系統的儀器申報醫療券。若沒有打印機,可以預先印備一些同意書,方便填寫所需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份證號碼、扣除的醫療券金額等),然後給長者簽署,並隨後將醫健通(資助)系統在申報使用醫療券後所發出的交易號碼填在同意書上。

答: 已獲監護委員會授予法定權力的監護人可替精神上無認知能力人士在其住宿或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等個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決定。監護人亦可獲授予法定權力替當事人處理限量的金錢。倘若法定的監護人是社會福利署署長,該署會安排社工跟進。至於沒有決斷能力而未有法定監護人的長者,多由親屬或社工在保障長者的利益及福利的前提下,以折衷的方法(沒有正式授權)協助處理有關事宜。 以上安排適用於長者醫療券計劃,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須向監護人展示「見證人/監護人同意轉交個人資料」文件,當中載有他們須同意的條款及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該監護人在閱讀上述文件後,須在同意書內寫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日期及簽署。「見證人/監護人同意轉交個人資料」文件可按此下載。

答: 如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遺失認證保安編碼器,應盡快與醫療券事務科聯絡及報失,並作出更換。醫療券事務科可就更換認證保安編碼器一事,向服務提供者收費。



IV. 配偶共用醫療劵

答: 長者及配偶只需於任何一方使用醫療券時,一同親身到參與長者醫療券計劃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執業地點,出示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或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豁免登記證明書》,聲明雙方的配偶關係和同意共用醫療券,醫療服務提供者便可經系統把他們的醫療券戶口連結,讓長者可以由同日起接受私營基層醫療服務後,當長者本人醫療券戶口內的餘額耗盡,選擇使用其配偶戶口內的醫療券餘額,直至任何一方提出書面請求選擇退出為止。

答: 如長者配偶因特定原因,例如身體殘障/行動不便、長期卧床等,而無法親身前往參與長者醫療券計劃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執業地點申請連結醫療券戶口,長者和其配偶可以填寫並簽署於醫療券網頁下載的「擁有配偶關係的醫療券使用者共用醫療券同意書」,申請連結醫療券戶口,並由使用醫療券一方於接受醫療服務時遞交。

答: 只要長者配偶雙方的醫療券戶口成功連結後,當長者本人醫療券戶口內的餘額耗盡,即可選擇使用其配偶戶口內的醫療券,使用的金額不設上限,但不得超過該次所獲醫療服務的費用。每名合資格長者可用於視光服務的醫療券金額上限為每兩年2,000元維持不變(即視光服務的配額不可共用)。

答: 連結配偶醫療券戶口的手續的其中一個原則是盡量便利長者,簡化辦理過程,因此連結戶口時無需要求長者出示配偶關係證明文件。但長者需清楚明白作出配偶關係聲明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後果。此外,遇上可疑個案,衞生署可能要求有關長者提供相關文件(例如結婚證書)以作證明,並在有需要時將個案轉交執法部門跟進,防止醫療券被濫用。

醫療服務提供者會獲發一份羅列出有關配偶關係聲明的約束性條款和條件(包括相關法律責任/後果)的須知,以便與長者講解。

答: 醫療服務提供者可先於系統核對長者與其配偶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是否正確。如需於戶口連結後更改登記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可與醫療券事務科職員聯絡。

答: 可以。長者可向醫療券事務科提出書面請求選擇退出與配偶共用醫療券。有關表格可按此下載。

答: 醫療服務提供者可於確認長者的意願,並在其聲明配偶關係和同意共用醫療券後,於醫健通系統為長者更改醫療券戶口的配偶連結,惟每名長者同一曆年內只可改變登記配偶一次。

答: 不可以。政府與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協議中列明,無論是該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或其相關機構,均不得就開設醫健通(資助)戶口、將兩個醫健通(資助)戶口連結或取消連結或使用醫健通(資助)戶口,向任何人收取費用。

答: 不可以。即使已登記共用醫療券,已離世配偶戶口內的醫療券餘額不會轉移至在世長者的醫療券戶口。長者使用已離世配偶的醫療券,可能會被控詐騙等罪行及須負上刑事責任。牽涉於使用已離世者的醫療券個案的任何人士亦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



V. 長者醫療券獎賞先導計劃

答: 為鼓勵長者更有效使用私營基層醫療服務,長者醫療券計劃推出為期3年(即2024年至2026年)的長者醫療券獎賞先導計劃。合資格長者如在同一年度累計使用1,000元或以上醫療券於預防疾病和管理健康等特定基層醫療用途,即會自動獲發放500元獎賞至其醫療券戶口內作同樣用途,使用期限為下一個曆年年底,逾期作廢。政府作出特別安排,容許長者提早於2023年11月13日起累積使用醫療券金額以獲取2024年度的獎賞。

答: 獲發放的獎賞可於下一次接受特定基層醫療服務時使用。

答: 長者醫療券獎賞先導計劃旨在鼓勵長者更有效使用私營基層醫療服務,故此獎賞只可用於預防疾病或管理健康等的特定基層醫療用途,包括:
  • 已登記參與長者醫療券計劃的西醫、中醫及牙醫提供的預防疾病、跟進/監測慢性病症的服務,例如:
    • 西醫:健康評估、驗身、篩檢、防疫注射、處方預防藥物及治理慢性疾病等
    • 中醫:健康評估及慢性疾病管理等
    • 牙醫:牙齒檢查、洗牙、脫牙、補牙等;
  • 「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導計劃」下提供的服務,包括高血壓、糖尿病篩查服務及治療階段的診症、藥物(如適用)、化驗、護士診所和專職醫療服務;
  • 地區康健中心/地區康健站的個人化服務,包括膝關節痛症及腰背痛症的慢性疾病管理計劃,及針對心肌梗塞、髖骨折及中風後的社區復康計劃等;及
  •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11個指定的診療中心,即家庭醫學全科門診、體檢中心、急診科、骨科、眼科、牙科、中醫科、內科、婦科、外科及康復科門診;以及華為荔枝苑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提供的預防疾病、跟進/監測慢性病症的門診服務。

答: 獎賞金額與長者每年可獲發的醫療券金額分開處理,並不會影響醫療券的累積上限。

答: 如長者的醫療券戶口內的餘額已耗盡,並以配偶的醫療券支付特定基層醫療服務,有關使用會記入長者(即接受服務者而非其配偶)於特定基層醫療用途的累積金額。

答: 在推行長者醫療券獎賞先導計劃後,每名長者每兩年可用於視光服務(不論是否屬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導計劃的視光服務)的2,000元配額維持不變。

答: 醫療服務提供者在醫健通(資助)系統作出與獎賞有關的醫療券申報工作流程與其他申報沒有分別。醫療服務提供者為長者提供醫療服務後,如在醫健通(資助)系統作出申報時揀選的主要到診原因符合特定基層醫療用途,系統便會自動計算長者的合資格醫療券使用額或發放獎賞到長者的醫療券戶口內供長者下一次使用。當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向長者提供特定基層醫療服務後,如長者選擇使用醫療券而其戶口有獎賞餘額,系統亦會先自動扣除獎賞才在有需要時扣除長者的醫療券。一如以往,主要到診原因是由醫療服務提供者經專業判斷後決定。

答: 如遇上述情況(尤其如影響獎賞的計算或發放),請盡快與醫療券事務科職員聯絡。



VI. 付還醫療券金額

答: 醫療服務提供者和醫療機構的分帳安排,應由雙方商討協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其所屬醫療機構可選擇其中一方的戶口作發還醫療券款項的銀行帳戶。指定的銀行帳戶須在申請登記時由醫療服務提供者及其醫療機構在「款項付予銀行授權書」內列明。



VII. 使用醫健通(資助)系統

答: 已登記醫療服務提供者可參閱醫健通(資助)系統內「常見問題」下的「技術問題」部份(https://apps.hcv.gov.hk/Documents/FAQs_c.pdf#SP) 。

答: 合資格使用醫療券的長者在換領新身份證後可繼續使用其醫療券。然而,由於身份證上的資料(例如簽發日期)隨換領身份證而更新,請利用智能身份證閱讀器以自動更新及核實長者醫療券戶口的個人資料,以減輕你核對更新資料的時間及工作量。


衞生署醫療券事務科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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