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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长者及每年医疗券金额

年满65岁并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或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的长者,即符合资格领取及使用医疗券支付私营基层医疗服务的费用,但若该长者是凭藉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现时,每名合资格长者每年可获发的医疗券金额为 2,000元,而医疗券累积金额上限为 8,000元。长者自符合长者医疗券计划资格的年度起,他们于当年度可获发的医疗券金额会于1月1日自动存入他们的医疗券户口。

尚未使用的医疗券金额均可在随後年份继续使用,未使用的医疗券保留年期不限,但于每年1月1日每名合资格长者户口内所累积的总额(即该年1月1日获发的医疗券金额加上往年尚未使用的医疗券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当时的医疗券累积金额上限。

合资格长者每年可获发的医疗券金额及可累积的金额上限分列如下:

年度 每年的医疗券金额 医疗券的累积金额上限
2009 250元 -
2010 250元 -
2011 250元 -
2012 500元 -
2013 1,000元 -
2014 2,000注(一) 3,000元 (2014年1月1日至6月6日)
4,000元 (自2014年6月7日起)
2015 2,000元 4,000元
2016 2,000元 4,000元
2017 2,000元注(二) 4,000元
2018 3,000元注(三) 4,000元 (2018年1月1日至6月7日)
5,000元 (自2018年6月8日起)
2019 3,000元注(三) 5,000元 (2019年1月1日至6月25日)
8,000元 (自2019年6月26日起)
2020起 2,000元 8,000元

注:

(一) 在2014年,1,000元的医疗券金额已于1月1日存入每名合资格长者的医疗券户口,额外增加的1,000元医疗券金额则于6月7日存入他们的户口。

(二) 在2017年年满65岁至69岁的长者,2,000元的医疗券金额自2017年7月1日起存入他们的医疗券户口。

(三) 在2018及2019年,每年2,000元的医疗券金额已于1月1日存入每名合资格长者的医疗券户口,属一次性质的额外1,000元医疗券金额则分别于2018年6月8日及2019年6月26日存入他们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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