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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疗券的规限

医疗券可用于 医疗券不可用
  • 在香港注册并已登记参加计划的西医、中医、牙医、脊医、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辅助医疗业人员及化验服务须按现行的转介安排)、注册名册第I部分注册的视光师,以及已登记参加计划并注册于政府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认可的相关医疗专业团体的听力学家、营养师、临床心理学家和言语治疗师所提供的服务;
  • 地区康健中心及地区康健站的服务;及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门诊/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的医疗护理服务(详情)。

(包括预防性、治疗性及复康性的医疗服务)

  • 雇用员工或纯粹购买物品,如药物、眼镜、海味、个人护理用品、食品或其他医疗用品;
  • 获政府资助的公共医疗服务(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医院管理局向私营医疗界别购买的公共资助医疗服务(例如普通科门诊公私营协作计划);
  • 住院服务、预先缴费的医疗服务及日间手术程序,例如白内障手术或内窥镜检查服务;及
  • 支付尚未登记参加计划的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服务费用。
  • 尚未使用的医疗券金额可保留和累积使用,可保留的年期不限,但每名合资格长者尚未使用的医疗券累积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上限*)。
    (*自2019年6月26日起,医疗券累积金额上限为8,000元。)
  • 为鼓励长者将医疗券用于不同基层医疗服务,可用于视光服务的医疗券金额已由2019年6月26日起设每两年2,000元的上限。在2019年已经符合资格使用医疗券(即于1954年或以前出生)的长者,第一个周期由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即第一个周期不足两年,使用上限依然设为2,000元);而第二个周期由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余此类推。 1955年或之后出生的人士,有关的周期会在其符合资格使用医疗券该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规定外,每次使用的医疗券金额不设上限,但医疗券使用者在使用医疗券支付已接受的医疗服务的费用时,所使用的医疗券总额不得超出该项医疗服务所涉及的费用。
  • 医疗券不能提前发放,亦不可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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