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服务提供者
医疗服务提供者常见问题及答案
I. 登记
答:以下于香港注册的私营医护专业人员可登记参加长者医疗券计划,成为计划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西医、注册中医、牙医、脊医、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及注册名册第I部分注册的视光师。
注册于政府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认可的相关医疗专业团体的听力学家、营养师、临床心理学家及言语治疗师亦可登记参加长者医疗券计划。
答:为方便向参与计划的服务提供者设立使用医健通(资助)系统的帐户、派发计划标志、服务提供者编号、认证保安编码器及智能身分证阅读器等,我们需要为参加这个计划的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登记。
答:卫生署在收到登记申请表后,大约会在十四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服务提供者有关的初步申请结果。
答:为方便处理申领医疗券及付还款项会计程序的行政工作,已登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可设「资料输入户口」,授权资料输入员代为处理资料管理工作。有关设立资料输入户口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https://apps.hcv.gov.hk/HCSP/Demo/ZH/serviceprovider.htm)。已登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亦须每天登入医健通(资助)系统,核对及确认经「资料输入户口」所输入有关开设医疗券户口及使用医疗券的资料。资料输入员不需要向卫生署预先登记。
答:本计划并非单以诊所或医院名义登记。诊所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要以个别医护人员身份再加上其医疗机构一同进行登记,而执业地点 (例如诊所)及指定用作发还医疗券款项的银行帐户亦须在登记时列明。
II. 涵盖服务
答:医疗券可用于私营(非资助)医护服务,基于避免政府双重补贴的原则,除特别注明外,医疗券不可以用于公营服务或政府直接资助的服务(包括向私营市场购买的公共资助服务)。只要符合此原则,医疗券可用于慈善团体、非牟利机构或其他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医护服务。
答:医疗券不可用于纯粹购买(即并非由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在疗程中所提供/处方)物品,例如助听器或其他医疗用品。但医疗券可用于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已登记参与计划的听力学家)经看诊后,因应长者的健康需要而在其专业执业范围内处方并提供的治疗或服务,及疗程中所提供予长者的药物、医疗用品及医疗设备等;而服务提供者须承担对长者的专业责任。
答:这视乎社康护士受聘于何种机构,如社康护士由私营机构聘用,合资格人士便可使用医疗券支付此项服务费用,其原则是避免政府双重补贴。
答: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所以医疗券并不适用于住院服务。
答:可以。若此急症室服务是门诊,不涉及住院服务,原则上是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服务费用。由于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我们希望医疗服务提供者可建议长者将医疗券多用于基层医疗服务上。
答:可以。医疗券可用于在私营门诊内提供的预防性及治疗性的服务。
答: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为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并不适用于日间手术程序。
答:医疗券是应用于私营医疗「服务」,故不可用来纯粹购买物品, 如药物、眼镜、个人护理用品、食品、海味或医疗用品。
III. 处理医疗券
答: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确认书发出日期的 21天内启动医健通(资助)系统内的服务提供者户口,如户口没有于限期内启动,登记申请便会被视为已被撤销,医疗服务提供者将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答:合资格使用医疗券的长者须于亲身接受参与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向他们提供的医疗服务后才可使用医疗券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因此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要求长者出示身份证正本并核实其身份,以保障长者使用医疗券的权益。任何人士如利用他人身份证(如一位已离世的长者)以使用其户口余下的医疗券,可能会被控诈骗等罪行及须负上刑事责任,而有关医疗服务提供者亦有可能因牵涉其中而须接受调查,甚至负上刑事责任。
答: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替长者申报医疗券前,必须要求长者签署同意书以确认其同意扣除的医疗券金额。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把同意书所夹附的「医疗券使用记录」交给长者,并保存有关同意书以供日后审查,确保公帑用得其所。
答:长者签署的同意书须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相关机构获发还相关费用的历年起计,保存至七个完整政府财政年度完结,或有关各方就医疗券计划的争议获得解决或裁定为止(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答:如长者不会读写,可在一名成年人见证下在签名栏画上标记或按指模,以确认明白和同意扣除的医疗券金额。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向见证人展示「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当中载有他们须同意的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该见证人在阅读上述文件后,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 「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可按此下载。
答:可以。见证人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
答:这可能因为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输入医健通(资助)系统内的长者资料错误。我们建议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核对所输入的资料与现存在诊所内的长者记录(例如病历记录)是否有偏差。如有需要,亦可联络该名长者,以作澄清,然后尽快更正所输入的长者资料。为避免因人手输入长者资料可能出现的错误,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尽量使用智能身分证阅读器并请长者将其香港身分证插进阅读器,以便医健通(资助)系统直接读取所需资料。
答:请向长者解释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方可进行使用医疗券手续。
答:若没有电脑,医疗服务提供者可用智能电话或任何能以常用的浏览器登入医健通(资助)系统的仪器申报医疗券。若没有打印机,可以预先印备一些同意书,方便填写所需的基本资料 (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扣除的医疗券金额等 ),然后给长者签署,并随后将医健通(资助)系统在申报使用医疗券后所发出的交易号码填在同意书上。
答:应尊重长者的意愿。
答:已获监护委员会授予法定权力的监护人可替精神上无认知能力人士在其住宿或同意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等个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获授予法定权力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倘若法定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署署长,该署会安排社工跟进。至于没有决断能力而未有法定监护人的长者,多由亲属或社工在保障长者的利益及福利的前提下,以折衷的方法 (没有正式授权) 协助处理有关事宜。以上安排适用于长者医疗券计划,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向监护人展示「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当中载有他们须同意的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该监护人在阅读上述文件后,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 「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可按此下载。
答:如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遗失认证保安编码器,应尽快与医疗券事务科联络及报失,并作出更换。医疗券事务科可就更换认证保安编码器一事,向服务提供者收费。
IV. 付还医疗券金额
答: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机构的分帐安排,应由双方商讨协议。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其所属医疗机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户口作发还医疗券款项的银行帐户。指定的银行帐户须在申请登记时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医疗机构在「款项付予银行授权书」内列明。
V. 使用医健通(资助)系统
答: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可参阅医健通(资助)系统内「常见问题」下的「技术问题」部份(https://apps.hcv.gov.hk/Documents/FAQs_c.pdf#SP) 。
答:合资格使用医疗券的长者在换领新身份证后可继续使用其医疗券。然而,由于身份证上的资料(例如签发日期)随换领身份证而更新,请利用智能身份证阅读器以自动更新及核实长者医疗券户口的个人资料,以减轻你核对更新资料的时间及工作量。
卫生署医療券事务科
二零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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