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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服务提供者

医疗服务提供者常见问题及答案

I. 登记

答: 以下于香港注册的私营医护专业人员可登记参加长者医疗券计划,成为计划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西医、注册中医、牙医、脊医、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及注册名册第I部分注册的视光师。

注册于政府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认可的相关医疗专业团体的听力学家、营养师、临床心理学家及言语治疗师亦可登记参加长者医疗券计划。

答: 为方便向参与计划的服务提供者设立使用医健通(资助)系统的帐户、派发计划标志、服务提供者编号、认证保安编码器及智能身分证阅读器等,我们需要为参加这个计划的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登记。

答: 卫生署在收到登记申请表后,大约会在十四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服务提供者有关的初步申请结果。

答: 为方便处理申领医疗券及付还款项会计程序的行政工作,已登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可设「资料输入户口」,授权资料输入员代为处理资料管理工作。有关设立资料输入户口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https://apps.hcv.gov.hk/HCSP/Demo/ZH/serviceprovider.htm)。已登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亦须每天登入医健通(资助)系统,核对及确认经「资料输入户口」所输入有关开设医疗券户口及使用医疗券的资料。资料输入员不需要向卫生署预先登记。

答: 本计划并非单以诊所或医院名义登记。诊所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要以个别医护人员身份再加上其医疗机构一同进行登记,而执业地点(例如诊所)及指定用作发还医疗券款项的银行账户亦须在登记时列明。



II. 涵盖服务

答: 医疗券可用于私营(非资助)医护服务,基于避免政府双重补贴的原则,除特别注明外,医疗券不可以用于公营服务或政府直接资助的服务(包括向私营市场购买的公共资助服务)。只要符合此原则,医疗券可用于慈善团体、非牟利机构或其他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医护服务。

答: 医疗券不可用于纯粹购买(即并非由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在疗程中所提供/处方)物品,例如助听器或其他医疗用品。但医疗券可用于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包括已登记参与计划的听力学家)经看诊后,因应长者的健康需要而在其专业执业范围内处方并提供的治疗或服务,及疗程中所提供予长者的药物、医疗用品及医疗设备等;而服务提供者须承担对长者的专业责任。

答: 这视乎社康护士受聘于何种机构,如社康护士由私营机构聘用,合资格人士便可使用医疗券支付此项服务费用,其原则是避免政府双重补贴。

答: 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所以医疗券并不适用于住院服务。

答: 可以。若此急症室服务是门诊,不涉及住院服务,原则上是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服务费用。由于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我们希望医疗服务提供者可建议长者将医疗券多用于基层医疗服务上。

答: 可以。医疗券可用于在私营门诊内提供的预防性及治疗性的服务。

答: 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为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并不适用于日间手术程序。

答: 医疗券是应用于私营医疗「服务」,故不可用来纯粹购买物品, 如药物、眼镜、个人护理用品、食品、海味或医疗用品。



III. 处理医疗券

答: 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确认书发出日期的 21天内启动医健通(资助)系统内的服务提供者户口,如户口没有于限期内启动,登记申请便会被视为已被撤销,医疗服务提供者将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答: 合资格使用医疗券的长者须于亲身接受参与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向他们提供的医疗服务后才可使用医疗券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因此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要求长者出示身份证正本并核实其身份,以保障长者使用医疗券的权益。任何人士如利用他人身份证(如一位已离世的长者)以使用其户口余下的医疗券,可能会被控诈骗等罪行及须负上刑事责任,而有关医疗服务提供者亦有可能因牵涉其中而须接受调查,甚至负上刑事责任。

答: 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替长者申报医疗券前,必须先口头上取得长者同意扣除有关医疗券的金额,再要求长者以电子同意书(或在未能使用智能身份证阅读器的情况下改用签署纸本同意书)形式以确认其同意扣除的医疗券金额。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把「医疗券使用记录」交给长者,并保存有关纸本同意书(如有的话)以供日后审查,确保公帑用得其所。

答: 如长者的香港身份证插入智能身份证阅读器后,未能让系统读取长者的个人资料以使用医疗券(包括智能身份证阅读器故障以致无法读卡),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长者须以监护人代为给予同意,才可以不使用电子同意书,而改为签署纸本同意书以确认同意使用医疗券的金额。

答: 长者签署的同意书须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相关机构获发还相关费用的历年起计,保存至七个完整政府财政年度完结,或有关各方就医疗券计划的争议获得解决或裁定为止(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答: 如长者不会读写,可在一名成年人见证下在签名栏画上标记或按指模,以确认明白和同意扣除的医疗券金额。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向见证人展示「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当中载有他们须同意的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该见证人在阅读上述文件后,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可按此下载。

答: 可以。见证人须在同意书上提供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日期,并签署(纸本同意书适用)。

答: 这可能因为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输入医健通(资助)系统内的长者资料错误。我们建议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核对所输入的资料与现存在诊所内的长者记录(例如病历记录)是否有偏差。如有需要,亦可联络该名长者,以作澄清,然后尽快更正所输入的长者资料。为避免因人手输入长者资料可能出现的错误,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尽量使用智能身分证阅读器并请长者将其香港身分证插进阅读器,以便医健通(资助)系统直接读取所需资料。

答: 请向长者解释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方可进行使用医疗券手续。

答: 若没有计算机,医疗服务提供者可用智能电话或任何能以常用的浏览器登入医健通(资助)系统的仪器申报医疗券。若没有打印机,可以预先印备一些同意书,方便填写所需的基本资料(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扣除的医疗券金额等),然后给长者签署,并随后将医健通(资助)系统在申报使用医疗券后所发出的事务号码填在同意书上。

答: 已获监护委员会授予法定权力的监护人可替精神上无认知能力人士在其住宿或同意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等个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获授予法定权力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倘若法定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署署长,该署会安排社工跟进。至于没有决断能力而未有法定监护人的长者,多由亲属或社工在保障长者的利益及福利的前提下,以折衷的方法(没有正式授权)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以上安排适用于长者医疗券计划,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向监护人展示「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当中载有他们须同意的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该监护人在阅读上述文件后,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可按此下载。

答: 如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遗失认证保安编码器,应尽快与医疗券事务科联络及报失,并作出更换。医疗券事务科可就更换认证保安编码器一事,向服务提供者收费。



IV. 配偶共用医疗劵

答: 长者及配偶只需于任何一方使用医疗券时,一同亲身到参与长者医疗券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执业地点,出示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声明双方的配偶关系和同意共用医疗券,医疗服务提供者便可经系统把他们的医疗券户口连结,让长者可以由同日起接受私营基层医疗服务后,当长者本人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耗尽,选择使用其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直至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请求选择退出为止。

答: 如长者配偶因特定原因,例如身体残障/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而无法亲身前往参与长者医疗券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执业地点申请连结医疗券户口,长者和其配偶可以填写并签署于医疗券网页下载的「拥有配偶关系的医疗券使用者共用医疗券同意书」,申请连结医疗券户口,并由使用医疗券一方于接受医疗服务时递交。

答: 只要长者配偶双方的医疗券户口成功连结后,当长者本人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耗尽,即可选择使用其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使用的金额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该次所获医疗服务的费用。每名合资格长者可用于视光服务的医疗券金额上限为每两年2,000元维持不变(即视光服务的配额不可共用)。

答: 连结配偶医疗券户口的手续的其中一个原则是尽量便利长者,简化办理过程,因此连结户口时无需要求长者出示配偶关系证明文件。但长者需清楚明白作出配偶关系声明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此外,遇上可疑个案,卫生署可能要求有关长者提供相关文件(例如结婚证书)以作证明,并在有需要时将个案转交执法部门跟进,防止医疗券被滥用。

医疗服务提供者会获发一份罗列出有关配偶关系声明的约束性条款和条件(包括相关法律责任/后果)的須知,以便与长者讲解。

答: 医疗服务提供者可先于系统核对长者与其配偶的香港流动电话号码是否正确。如需于户口连结后更改登记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可与医疗券事务科职员联络。

答: 可以。长者可向医疗券事务科提出书面请求选择退出与配偶共用医疗券。有关表格可按此下载。

答: 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于确认长者的意愿,并在其声明配偶关系和同意共用医疗券后,于医健通系统为长者更改医疗券户口的配偶连结,惟每名长者同一历年内只可改变登记配偶一次。

答: 不可以。政府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协议中列明,无论是该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或其相关机构,均不得就开设医健通(资助)户口、将两个医健通(资助)户口连结或取消连结或使用医健通(资助)户口,向任何人收取费用。

答: 不可以。即使已登记共用医疗券,已离世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不会转移至在世长者的医疗券户口。长者使用已离世配偶的医疗券,可能会被控诈骗等罪行及须负上刑事责任。牵涉于使用已离世者的医疗券个案的任何人士亦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



V. 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

答: 为鼓励长者更有效使用私营基层医疗服务,长者医疗券计划推出为期3年(即2024年至2026年)的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合资格长者如在同一年度累计使用1,000元或以上医疗券于预防疾病和管理健康等特定基层医疗用途,即会自动获发放500元奖赏至其医疗券户口内作同样用途,使用期限为下一个历年年底,逾期作废。政府作出特别安排,容许长者提早于2023年11月13日起累积使用医疗券金额以获取2024年度的奖赏。

答: 获发放的奖赏可于下一次接受特定基层医疗服务时使用。

答: 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旨在鼓励长者更有效使用私营基层医疗服务,故此奖赏只可用于预防疾病或管理健康等的特定基层医疗用途,包括:
  • 已登记参与长者医疗券计划的西医、中医及牙医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服务,例如:
    • 西医:健康评估、验身、筛检、防疫注射、处方预防药物及治理慢性疾病等
    • 中医:健康评估及慢性疾病管理等
    • 牙医:牙齿检查、洗牙、脱牙、补牙等;
  • 「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导计划」下提供的服务,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筛查服务及治疗阶段的诊症、药物(如适用)、化验、护士诊所和专职医疗服务;
  • 地区康健中心/地区康健站的个人化服务,包括膝关节痛症及腰背痛症的慢性疾病管理计划,及针对心肌梗塞、髋骨折及中风后的社区复康计划等;及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11个指定的诊疗中心,即家庭医学全科门诊、体检中心、急诊科、骨科、眼科、牙科、中医科、内科、妇科、外科及康复科门诊;以及华为荔枝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服务。

答: 奖赏金额与长者每年可获发的医疗券金额分开处理,并不会影响医疗券的累积上限。

答: 如长者的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已耗尽,并以配偶的医疗券支付特定基层医疗服务,有关使用会记入长者(即接受服务者而非其配偶)于特定基层医疗用途的累积金额。

答: 在推行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后,每名长者每两年可用于视光服务(不论是否属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导计划的视光服务)的2,000元配额维持不变。

答: 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健通(资助)系统作出与奖赏有关的医疗券申报工作流程与其他申报没有分别。医疗服务提供者为长者提供医疗服务后,如在医健通(资助)系统作出申报时拣选的主要到诊原因符合特定基层医疗用途,系统便会自动计算长者的合资格医疗券使用额或发放奖赏到长者的医疗券户口内供长者下一次使用。当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向长者提供特定基层医疗服务后,如长者选择使用医疗券而其户口有奖赏余额,系统亦会先自动扣除奖赏才在有需要时扣除长者的医疗券。一如以往,主要到诊原因是由医疗服务提供者经专业判断后决定。

答: 如遇上述情况(尤其如影响奖赏的计算或发放),请尽快与医疗券事务科职员联络。



VI. 付还医疗券金额

答: 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机构的分帐安排,应由双方商讨协议。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其所属医疗机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户口作发还医疗券款项的银行账户。指定的银行账户须在申请登记时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医疗机构在「款项付予银行授权书」内列明。



VII. 使用医健通(资助)系统

答: 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可参阅医健通(资助)系统内「常见问题」下的「技术问题」部份(https://apps.hcv.gov.hk/Documents/FAQs_c.pdf#SP) 。

答: 合资格使用医疗券的长者在换领新身份证后可继续使用其医疗券。然而,由于身份证上的资料(例如签发日期)随换领身份证而更新,请利用智能身份证阅读器以自动更新及核实长者医疗券户口的个人资料,以减轻你核对更新资料的时间及工作量。


卫生署医療券事务科
二零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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