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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相片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規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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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券 可 用 於
私 營 西 醫 、 中 醫 、 牙 醫 、 脊 醫 、 註 冊 護 士 和 登 記 護 士 、 物 理 治 療 師 、 職 業 治 療 師 、 放 射 技 師 及 醫 務 化 驗 師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專 職 醫 療 及 化 驗 服 務 須 按 現 行 的 轉 介 安 排 ) 。 於 注 冊 名 冊 第 I 部 分 注 冊 的 視 光 師 亦 將 於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可 登 記 成 為 計 劃 下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 為 長 者 申 領 醫 療 券 。
預 防 性 、治 療 性 及 複 康 性 的 服 務

醫 療 券 不 可 用 於
純 綷 購 買 物 品 , 如 藥 物 、 眼 鏡 , 海 味 , 醫 療 用 品
獲 資 助 的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 包 括 向 私 營 市 場 購 買 的 公 共 資 助 醫 療 服 務 (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擬 在 天 水 圍 區 購 買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試 驗 計 劃 )

任 何 於 首 個 試 驗 期 ( 即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尚 未 使 用 的 醫 療 券 可 轉 撥 延 長 的 試 驗 期 內 使 用 , 直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

使 用 者 普 遍 每 年 需 要 數 次 此 類 服 務 , 因 此 政 府 鼓 勵 使 用 者 每 次 盡 量 只 使 用 一 張 醫 療 券 , 好 讓 他 們 能 在 一 年 內 接 受 多 次 服 務 , 並 與 醫 護 人 員 建 立 持 久 的 照 顧 關 係 , 加 強 健 康 保 障 。

政 府 現 階 段 不 打 算 硬 性 限 制 每 次 可 使 用 醫 療 券 的 數 目 , 但 會 視 乎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再 行 檢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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